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4月1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孙X驾驶豫N×××××(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随州市曾都区新3**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1293KM+20M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通过十字交叉路口的肖X1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挂撞,造成肖X1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肖X1(男,殁年65岁)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律师认为:被告人孙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能够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孙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X系过失犯罪,其亲属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孙X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