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XX;2018年11月15日,强X与王X对旅游款项的分成进行清算,并向王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X湖北旅游款273132元,定于2018年11月19日、11月30日归还清。”强X在落款处签名,并载明自己的手机号及身份证号。该款项至王X起诉时,强X一直未付。
&XX;&XX;&XX;&XX;&XX;律师认为:王X与强X合作经营旅游生意,虽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但据强X2018年11月15日出具借条,可以认定双方对此进行了结算,双方的合作已经中止。强X将应返还王X的款项转为向王X的借款并出具借条,表明双方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王X以此借条向强X主张权利要求强X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强X在借条中认可欠付王X旅游款273132元,对王X请求判令强彪偿还欠款本金27313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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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