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莫某某在作案中作用较小,是从犯;认罪、悔罪,是初犯,主动配合追回赃物,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建议对莫适用缓刑,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