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正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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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粤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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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

发布者:苏正海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8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所售假药数量较少,总获利较小,亦未造成实际危害,酌情又可以从轻处罚。还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随案移送的现金60元,是销售假药所得,系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禁止被告人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随案移送的赃款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假药一批,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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