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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正海律师
执业资质:1441920**********
执业机构:广东粤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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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苏正海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9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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