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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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因自身疾病导致更严重伤亡后果时的处理

作者:李永尤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6次举报
2024-11-06

关键词:自身疾病特殊体质

    基本案情:江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且交警部门对江某作法医鉴定,认为江某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对死亡后果有重大作用,但是没有建议死亡参与度。

    在本案一审时,车辆保险公司申请对涉案交通事故对江某死亡参与度的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认为“江某符合心源性猝死,外伤可构成诱发因素”、“江某 2022 年 11 月 20 日的交通事故与其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起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为 30%”。

    案件处理:李律师认为,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根据指导案例第24号的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或者说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侵权法上的过错。故不能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在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再按参与度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进行判决。后,一、二审法院最终参考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一审案号:(2024)粤1781民初736号,二审案号:2024)粤17民终1400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虽然指导案例第24号被害人是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同理,即使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其自身疾病也同样不应当认定为过错,同样不应当减轻对方的责任。第二,自身疾病或者特殊体质不能认定为侵权意义上的过错,不但适用于交通事故,而且也应当适用于其它人身侵权案件,还包括其它人身损害之外的其它侵权纠纷。例如,本律师在代理一起相邻损害防免纠纷案件中,被告就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房屋构件的材料强度及材料各种性能随着使用年限增长逐渐下降,正常使用状态因受力及受温度、湿度影响下,已经产生一定损坏,上述损坏主要是此类损坏,外界建房施工产生的震动对上述损坏有加剧影响。”认为,因原告房屋使用年限长,房屋材料老化、强度下降,被告只应当对原告房屋的损害只应承担30%的修复费用——在李律师参考本地区很多类似的案例中,基本上是这样的判决。很明显,参考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旨和前述江某的司法鉴定意见和判决结果,房屋因使用年限长而容易因外界作用力导致损害发生、扩大不属于侵权法上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注: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本文所有姓名或者名称都是化名,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李永尤律师,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现担任阳江市人民政府、阳江市星展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朗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阳江
  • 执业单位: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720********5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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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720********59 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