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用工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不少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
当这些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
能否认定为工伤?
日前,阳江中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依法保障退休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刘某(女)出生于1968年1月29日,是农业家庭户口,其于2020年5月入职阳江市阳东区某五金公司工作,职位是冲床工。2020年7月9日,刘某在工作时被机器致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肌腱断裂等。
刘某以工伤为由向阳东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阳东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五金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阳江市人社局申请复议。阳江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阳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某五金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某五金公司辩称,刘某受伤时尚处于试用阶段,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刘某当时的年龄已经超过52周岁,属于退休人员,根本无法与某五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阳东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阳江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某五金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五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然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失去劳动能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岗工作的人员不在少数,特别是有些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要谋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虽是劳务关系,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用工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非工伤认定的必然前提。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刘某是进城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人社部门认定刘某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网络)
文字 | 张静 冯秀珠
编辑 | 叶光遍
材料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以及公众号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