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8日 14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9年8月27日原告XX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向气象部门申请公开朝阳镇小东滩村实施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有关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9月12日,县气象部门向原告送达了《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决定对原告的申请的事项不予公开。后原告不服县气象部门所做的答复,于2019年10月18日向市气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气象部门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县气象部门的决定。原告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律师作为市气象部门的法律顾问出庭应诉,发表答辩意见,后法院采纳本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9年8月5日县气象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计划、作业内容、相关审批材料及操作人员名单、作业设备备案年检情况、作业规程规范等一系列相关信息,其中包括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人员的个人信息及作业资质信息均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涉及到利用火箭发射装置发射火箭弹的人工降雨内容。该内容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利用火箭发射装置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需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而且必须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本次县气象局实施的人工降雨作业是通过发生火箭弹的形式进行的,作业前必须向呼和浩特市毕克齐空域管理部门申请作业所需的空域经纬度和作业时限,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而此过程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涉密范围,不属于对外公开范围。所以,原告申请公开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计划、作业内容、相关审批材料及操作人员名单、作业设备备案年检情况、作业规程规范等一系列相关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前,已经通过当地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进行公告,原告应当知晓该信息。
根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通过所在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后者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告。县气象局已于人工影响作业前多日通过县电视“天气预报”的栏目播放对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进行公告,明确告知:全县辖区内的地面火箭增雨作业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原告作为农作物种植及销售企业按照常理应当关注天气预报栏目,对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过该栏目应当知晓,应当根据公告内容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人工影响作业是一项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的科技手段,对原告的农业生产有利无害。
按照《气象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县属于半干旱地区,年降水量只有312㎜,未达到年均降水量400㎜的标准,故需要进行人工降雨。县气象局实施的此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为了实现人工增雨的目的。对原告的农业生产没有危害,反而促进其农业生产。
综上三点,县气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符合法律规定,市气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