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2日 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申请人孙XX为被申请人集宁区XX物资有限公司处修理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2月8日-2024年2月7日。申请人报酬按天计算,以微信转账形式发放报酬,申请人不履行考勤打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受伤,医疗结束后申请人未去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孙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委托本律师出庭应仲,发辫答辩意见,劳动仲裁庭采纳本律师的答辩意见,裁决申请人孙XX与被申请人集宁区XX物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从2018年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形成劳动管理。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孙XX是修理工,按照其来公司上班的时间计算报酬,做一天给300元,不做也不给钱,按月计算报酬。有活就让申请人过来做,没活就不让其过来了。孙XX不来被申请人处干活的时候又可以去其他处干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管理关系,被申请人也没有限制申请人必须到申请人处上班,申请人不需要打卡考勤,申请人也不需要受被申请人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所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雇佣关系,不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成立所需的三个必备条件,故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