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1日 7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郭X于2021年1月怀孕后,2021年3月5日郭X在乌兰察布市A医院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宫内早孕(超声孕周符合 6wld),建议不要错过三个重点时间段检查,第一检查:妊娠11周-13.6周NT 检查,第二检查:妊娠22周-24周筛查,第三检查:妊娠28周-32周筛查。2021年4月23日郭X在乌兰察布市A医院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宫内妊娠(超声孕周符合 13wld)胎儿颈后透明层(NT)厚约 1.6mm。2021年7月2日郭X在乌兰察布市A医院进行三级超声检查,胎儿超声描述有“胎儿心脏:四腔心场面可见,左右房室大小基本对称,左右室流出道可显示,心律齐。”临床孕周符合23wld,超声孕周符合22w6d。
后在被告1处建立孕检档案,2021年8月26日,原告在被告乌兰察布市B医院处进行胎儿系统畸形二级筛查;2021年9月28日、10月15日进行胎儿一级筛查,以上筛查过程中均提示胎儿正常。在经过一系列检查得知胎儿正常后,原告才安心待产。2021年10月23日,原告在被告1处剖腹产下女儿周XX,体重3150g,阿氏评分9分,6天后出院。
女儿出生一个月后,原告发现女儿体重增长缓慢,两个月时发现女儿气喘伴有吃奶中断、汗多等情况。2022年4月30日,为进一步检查原告带女儿就诊于保健院,发现女儿肌张力低,建议上级医院就诊。2022年5月10日,原告女儿就诊于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听诊发现心脏杂音,行超声心动图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心内膜垫缺损、卵圆孔未闭(3mm)”。为进一步诊治,原告带女儿到北京京都儿童医院就诊,最终诊断“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卵圆孔未闭、重度肺动脉高压、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住院期间行“肺动脉环缩术”,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2023年2月5日于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行心内膜垫手术治疗,以后还需继续治疗。
原告怀孕后严格按照被告医嘱进行产检,但被告在产检诊疗过程中却没有检查出原告所怀胎儿存在先天性心脏疾病,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乌兰察布市A医院在对原告郭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被告乌兰察布市B医院对原告周XX出生后的先天性心脏病进行筛查时未诊断出先心病,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心功能损害)有因果关系,属轻微原因。
原告委托本律师将乌兰察布市A、B两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各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误工、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诉讼中,被告乌兰察布市B医院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6万元结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乌兰察布市A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育龄夫妻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生育健康婴儿是生育者的正常期望和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条文规定,郭X在产前检查过程中享有被医疗机构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风险等信息的权利,并享有根据其获得的信息作出是否决定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权利。因此,育龄夫妻享有生育选择权,包括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决定权。乌兰察布市A医院的三级超声留图可见胎儿心脏结构异常,却未能及时发现,存在漏诊,也就未能进一步向原告郭X、周X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该过错造成郭X、周X无法了解胎儿存在的先天性缺陷,侵害了郭X、周X的知情权及生育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终止妊娠的自决权),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婴儿出生,应比照郭X、周X抚养一个健康孩子额外多支出的费用予以赔偿,即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周XX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乌兰察布市A医院在对原告郭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被告乌兰察布市A医院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