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杨XX于2019年9月15日租赁原告方XX位于集宁区小商品批发市场二期的商铺经营“文体办公用品”,先签了198天的租赁合同,租期从2019年9月15日到2020年3月31日,租金33904元。后续租到2020年9月30日,租金为31336元。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每年一续,年租金62500元,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租金共计252740元,被告已支付租金165240元,还欠租金87500元。
202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2023年10月13日,原告给被告下达《限期腾房通知书》,被告仍不腾退商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无法达成续租合同,租赁关系已经终止。被告应当腾退商铺给原告并支付上述费用。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抗辩已经于2019年10月支付了2020年和2021年的租金,原告出示证据证明被告2019年10月交纳的租金是2018年1月到2019年9月14日的租金,并非被告所说的租金,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腾退商铺,并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占用商铺租金,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
租赁合同自承租双方达成租赁合意后生效,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租,租赁期限自2023年9月30日届满,被告未能和原告达成续租合意,视为双方未达成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无权继续占用商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腾退商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抗辩2019年10月14日、10月26日支付2020年和2021年度的租金,原告出示证据可以证明上述费用支付的不是2020和2021年度的租金,且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所以,被告应当腾退商铺并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