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7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30日,原告北京XX园林公司和被告敦化市XX绿化服务处签订《绿化工程分包合同》,原告将机场快速路绿化工程中的苗木种植及后期养护等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未支付提供水车的劳务费,提供水车方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后法院判决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支付上述提供水车的人的劳务费。判决生效后,法院通知原告履行上述劳务费、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1631095元,原告全部履行。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劳务承包方,应当承担上述水车劳务费。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代付的劳务费等共计163109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劳务费的分担有约定或者进行分割,故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劳务费815547元。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由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判令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案外人提供水车的劳务费。原被告之间内部如何划分劳务费的承担比例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没有约定水车劳务费的承担,只是补充合同二约定水车主要用于绿化施工浇水,本补充合同增加绿化用水费用。而双方对于绿化分包工程又没有结算。在提供水车劳务的2017到2018年期间,被告只认可支付2018年水车劳务费。所以,法院在双方证明不能的情况下平均分担双方的劳务费依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