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7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27日18时30分许,原告徐XX驾驶电动车在集宁区事故地点与被告李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集宁区大队作出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局灶性大脑戳裂伤,住院19天,支出医疗费25399.22元。出院情况为右耳听力下降、右侧鼻唇沟变浅、右侧面瘫、四肢可动,肌力V级,肌张力不高。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原告家住江苏姜堰市,2023年度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远高于同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得赔偿标准。本律师按照2023年度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请求各项合计20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证明、医院病历显示原告的住所是乌兰察布市,应当按照乌兰察布市标准计算。故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共计160000余元。
律师观点:
《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也就是说,原告只要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由于原告的住所地在病历和事故证明中都写了乌兰察布市,所以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