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2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5年6月24日,原告王XX、杨XX夫妇与被告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XXX小区9号楼1单元1403号商品房以总价793690元的价格预售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付款323690元,剩余的47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五证相关手续,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原告于当日给被告交纳了首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
由于被告五证不全,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也迟迟交不了房。直到2021年4月27日才具备交房条件并要求原告交纳剩余房款,原告交纳了剩余470000元的房款,双方签署了《违约付款确认单》,就逾期交房和办理五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期限进行确认。2021年5月19日,双方正式签订网签合同,被告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2022年6月15日,原告交纳相关物业费用后领取钥匙。
被告交房后拒不支付违约金,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经双方诉讼代理人庭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了违约金。原告撤诉。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作为开发商有如期交付房屋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六年之久,导致原告无法如期办理入住。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购买被告房屋的形式是按揭贷款,由于被告五证不全,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五证相关手续,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因为被告的逾期取得五证,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贷款,增加原告的付款压力。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