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17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内蒙古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初xx为法定代表人,纪xx担任监事,经营范围包括保健按摩服务、理疗技术推广、美容美体服务、保健食品、饮品销售等。成立内蒙古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前,被告人初xx就曾参与过天津“权健”传销组织,学习了传销组织的组织、管理、运营、返利模式。天津“权健”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被告人初xx、纪xx又加入了“物粹堂”公司,开始组建团队、发展人员。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初xx伙同纪xx召集也曾参与过“物粹堂”公司的初xx、陈xx、吴xx、庞xx、周xx、杨xx、杨x、张xx、董xx、段xx、赵xx、王xx、李x、马x14名“联合创始人”组成“xx堂”传销犯罪团伙,以xx区为犯罪窝点,在阿里云公司租用服务器,雇佣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搭建网络销售平台,组织会员大肆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牟取暴利。
内蒙古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通过低价买断“xx堂冷敷凝胶、常长清、古痹通、劲风友”产品代理销售权,在特定的会员群体中销售,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变成“xx堂”会员,以初xx、纪xx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网络、现场会议、实体理疗店等多种渠道夸大宣传产品功效、鼓吹是祖传秘方包治百病。同时,又以推荐返利、会员复购返利、八星总代平级返利等方式宣传自创的“暴富”理论,诱使消费者加入“xx堂”会员并继续发展他人成为会员参与传销。成为初级会员需要购买一定价格的产品并填写推荐人的手机号才能获得加入资格,从而形成了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以此作为每一级返利依据。为了进一步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初xx、纪xx为首的犯罪团伙将会员等级分为VIP会中级会员、高级会员、总代理、一星总代至八星总代共12个会员级别。会员复购产品时,会员级别越高购买产品的价格越低,获得返利的幅度就越大。(因平级之间不能返利)要想获得更高的收入,参与者只有通过不断的直接或间接拉人头成为会员,才能快速增加业绩、提升自己的会员级别从而获得高额返利。
由初xx、纪xx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团伙呈现为共计74层的金字塔树状结构,犯罪头目初xx为最顶端第0层,未复购的VIP会员为第74层,在整个传销团伙内无论谁购买产品,初xx均获利。传销参与人涉及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共计40多万人,涉案金额达5亿多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该传销案件中的被告人杨X由本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辩护杨X的罪轻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实现有效辩护。
律师观点:
一、杨x主观上并不明知“xx堂”是传销组织,对“xx堂”的传销模式也未参与设计,仅仅是在朋友圈和亲戚朋友之间宣传了“xx堂”经营的产品,属于“xx堂”传销组织中的从犯。杨x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杨x不是“xx堂”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xx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不是杨x,从发起组建团队;到低价买断“xx堂冷敷凝胶、常长清、古痹通、劲风友”产品代理销售权;到“xx堂”、“爱一家超市”等销售网络的平台搭建;到“推荐返利、会员复购返利”营销模式的策划;再到“现场会议、实体理疗店、微信群宣传”等多种渠道的市场推广运营,进而形成拉人发展下线会员、牟取暴利的“金字塔”式传销组织。该组织完全不由杨x控制,公安机关查扣1亿多元的现金和0.9亿多元的存款以及33处房产和5辆车均直接或间接控制在初xx手里。初xx和纪xx才是传销组织的首恶,是真正意义上的主犯。
而像杨x等所谓的“联合创始人”,完全是初xx和纪xx为造谣撞骗,诱惑更多消费者入会购买产品并发展下线的招牌,杨x的留学背景更是初xx和纪xx借此大肆宣传、获取信任的“软广告”。实际上,杨x对团队的组建、产品的代理、营销模式的制定、市场推广宣传均没有体现出“联合创始人”应该有的作用和价值。杨x仅仅是因为自身和家人疾病的需要而购买产品,推荐他人购买和都是因为他人确实需要,被指控的“六星总代”也是后台系统人为操作所致,而非实际发展下线累计而达到的。杨x并没有组建过销售团队,也没有培训过其他会员,推荐他人购买产品时基于免费体验后有效果而口口相传。这样的宣传都是自由式宣传,并非来自“xx堂”有计划、有组织的宣传。对于初xx出资设立公司,低价买断冷敷凝胶等产品代理销售权,设计推荐返利、会员复购返利等营销模式,通过线下免费体验线上讲课宣传等推销模式创造了一个暴富的传销金字塔。要说创始人,初xx和纪xx才是实至名归的。说杨x是联合创始人,挣得钱比不上初xx财富的九牛一毛,杨x对公司的定价返利模式毫无发言权,核心的管理后台更是无权过问,会员级别晋升规则也轮不到她说三道四。杨x只是在自己产品后使用有效果而向亲戚朋友做了推荐,获得了返利好处费。至于从xx堂电商平台到xx超市,从现金返利到兑换积分消费。这些理应涉及创始人核心利益并由创始人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再执行的模式却是他们二人一手操控。这样名不副实的“联合创始人”又怎么能体现出创始人的地位和租用。所以,不能因为“联合创始人”这一虚名而认定杨x在传销组织中的主导作用,杨x仅仅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减轻处罚。
二、杨x系初犯,已经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严重罪刑失衡,应当从轻量刑。
杨x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此次因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初xx和纪xx组织领导的“xx堂”是传销组织而深陷罪名指控。杨x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阶段,杨x仍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而本案在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明显罪刑失衡。通过以下数据不难发现:本案由于初xx无论哪一层哪一个会员以销售产品方式推荐会员均获利的特点,涉案金额约5亿多元,参与人数40多万,而被认定为联合创始人的杨x分红金额只有20万元,下线人数7811人,两者的收益比高达2840:1,按照鉴定意见提供的数据,初xx实际所得为1亿多,而杨x提现是10万元,两者的收益比同样高达1470:1;而两人的量刑初xx量刑建议是8年6个月,杨x的量刑建议是3年6个月,量刑比却是低至2.4:1,如此的量刑明显罪刑失衡,完全没有体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请法院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综上,请合议庭着重平衡初xx、纪xx和诸如杨x类似的所谓的联合创始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尤其是犯罪所得等因素中的悬殊比例,在量刑时能够准确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拉开杨x和初xx等人之间的量刑区间,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