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8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9年5月,原告北京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内蒙古XXX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内蒙古XXX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担任工料测量师,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内蒙古XXX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按照造价咨询服务范围提供造价咨询顾问服务。合同第5条约定服务费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290000元,服务期限为23个月,预计结束时间2021年4月30日,如实际服务周期超过合同计划周期按50000元/月计算延期服务费用,本项目服务费中不包含驻场服务费用,如需提供此项服务费用按20000/月计取相关费用。合同第5.5条约定了分期付款方式,第9.1条约定了被告不得以任何与原告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者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咨询费用。被告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顾问咨询费,应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延迟支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延迟支付部分的5%。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按照被告的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即前期阶段,招标阶段,评标、定标阶段(含合同签署),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提供造价咨询顾问服务,并将成果文件以电子版文档的形式发送至被告的邮箱。由于被告的项目建设进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前未能进入竣工结算阶段,被告也没有和原告续签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截止合同到期日,原告已完成造价咨询服务对应服务费1047000元,被告累计付款842294.12元。被告应当支付合同内的服务费204705.88元,2021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程结算申请的电邮,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和2022年4月8日电话会议商谈两次后并未给予付款。现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服务费20万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原被告之间的《内蒙古XXX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依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到期终止后,被告应当支付服务费。原告多次提出工程结算申请,被告一再拖延,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