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4日 6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25日,被告罗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乌兰察布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单》一份,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4月24日,月利率36%,签订《借款单》后,原告将1000000元借款以转账方式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只是偿还了本金200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还。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答辩,通过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偿还上述借款,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胜诉。本案中主要问题是原告小贷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被地方金融管理局注销资格。本案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2022年2月15日,乌兰察布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全市已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告》,公告显示经内蒙古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批,乌兰察布地方金融管理局全市取消4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其中原告属于被取消经营资格的第28家小贷公司。原告作为经营小贷业务的特许企业,被行政机关取消了经营资格,不具备对外经营的主体资格。但是小贷公司被取消经营资格,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
取消经营资格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只有当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