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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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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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七年之后,购房者以逾期办理房本为由主张违约金,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4年319日,XX开发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以157170元向出售位于集宁XX市场第三层363号商铺给韩XX,同时合同约定,开发商2014年10月1日向XX交付商铺。第十五条约定自房屋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合同签订后,XX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但开发商至今未办理权属登记,致使XX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XX起诉开发商要求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退款、承担违约金等。开发商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要求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XX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胜诉。XX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本律师代理开发商出庭应诉,认为上诉人韩XX提出的违约金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请求违约金应当从知道权利受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违约金。上诉人应当在交房之日2014年10月1日之后的90日后的两年内行使,即在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期间主张权利,但是现在已经时隔7年之久,上诉人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权已经消灭。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就已经提出此答辩意见。所以对于上诉人的违约金诉求不应支持。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