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27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乌兰察布市A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天立学校(卧龙山校区)一期工程承包给被告四川B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被告江苏C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分包了施工校区的招生办公室及门卫的施工。
2021年4月12日,被告李XX代表被告C钢结构成都分公司和原告刘XX和签订了《购买石材、龙骨、玻璃及辅材材料和制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李XX提供的图纸及分项清单代买石材、铝单板、钢龙骨、中空钢化玻璃和钢化夹胶玻璃及辅材制作、安装。门卫、招生办石材幕墙470元/每平米,玻璃幕墙综合价格83000元,铝单板470元/每平米,不含税总价为398470元。2021年11月22日,经原告和被告李园青结算,工程款总价为49万元,已付工程款34.5万元,还有14.5万元未支付。
2021年8月30日,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天立学校(卧龙山校区)一期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2年7月4日,被告B公司出具《结算协议书》确认B公司欠C钢结构成都分公司工程款509038.75元。同时,天立公司也未结清四川B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而影响原告工程款的结算。原告刘XX委托本律师将被告A教育咨询公司、四川B建设公司、C钢结构公司和李XX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14.5万元并从2021年11月23日起按照LPR3.85%计算利息到实际清偿之日,在开庭前被告主动履行了欠付工程款和利息,原告撤诉,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双方对欠付的工程款并没有争议,但是如何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呢?虽然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利息的标准,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计算起始日从什么时间计算,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的工程双方在2021年11月22日进行了结算,所以应当从结算日的第二日起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