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4日 58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原告乌兰察布市XX商贸有限公司因向被告内蒙古ABC科技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纠纷而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在诉讼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并提供保全担保,人民法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名下农商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和被告名下农业银行账户320583元。原告于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票据金额52058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受理后因涉及最高院指定管辖后移送广州中院审理,后广州中院又裁定继续由原人民法院审理。原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28日开庭后,在作出判决前,法院冻结被告的账户期限将于2022年1月12日届满,在到期前,本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原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续行申请,法院受理后于于2022年11月14日裁定支持原告的申请,继续冻结被告的上述两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律师观点: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现该期限即将届满,但是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所以,法院裁定支持财产保全续行申请。
索引法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续行保全的办理】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