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30日 4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登记在乌兰察布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豪沃牌重型半挂车系融资租赁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XX。被保险人为内蒙古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2021年4月29日13时40分左右,张XX驾驶该车在国道109线529KM弯道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赵XX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张XX、赵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朔州市平路分局交管大队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赵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豪沃牌重型半挂车经施救后托运回平鲁区停车场,后经二次托运回乌兰察布市市。
豪沃牌重型半挂车经鉴定损失费为18万元,另发生施救、托运费2万元,共计20万元。作为被保险人的内蒙古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胜诉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案涉车辆的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均出具证明,认可并同意由被保险人内蒙古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所以,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内蒙古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保险标的豪沃牌重型半挂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有权主张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