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15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1年9月26日,被告内蒙古XX能源科技研究公司和原告内蒙古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成立XX科创中心揭牌仪式提供全程服务,合同金额为160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后附的费用明细单采购揭牌仪式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于被告的原因而未能举行揭牌仪式,但是并非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了完成能够保障被告成立XX科创中心揭牌仪式,原告按照合同附件费用明细单为被告成立XX科创中心揭牌仪式制作了舞台,购置地毯、竹胶板罩面、电动窗帘、办公桌椅及幸福树绿植。由于被告单方取消了揭牌仪式,被告也同意支付合同费用并让原告开具了发票。原告也给被告提供了发票,产生了160000元的费用支出。但是被告却迟迟不支付合同价款,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缺席。法院审理认定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本案胜诉。
案例简介: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生效,被告单方面取消揭牌仪式,即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被告单方面取消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给付合同全部价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