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24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6日,原告苏XX和被告国内某知名房地产集团乌兰察布市项目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XX名都3号楼1单元703号商品房以总价711457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告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同时合同第五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180日以内的,买方有权向被告追究已付款利息。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方有权按照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而按照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对于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无息返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累及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被告逾期超过180日仍无法交房,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委托本律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因非原告原因导致其不能向原告如期交付案涉房屋,属于被告违约。故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711457元并支付违约金7114.57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半年的,原告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现因被告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人且办理了网签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故原告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