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16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张X和暴XX系夫妻关系,代理“好哒”收款收银系统。原告王XX在集宁区维多利商场五楼经营一家“干锅辣鸭头”饭店,和二被告合作使用其“好哒”收款收银系统代收营业款,二被告代收的营业款第二日返还给原告。从2020年4月1日到2020年4月13日止,二被告共借用原告的营业款40500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承诺2020年8月20日内还清,如逾期未归还,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一并还清所拖欠金额。并自愿承担因此借条引发的所有诉讼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各项有关本诉讼承担费用)。且在欠条上注明欠款人配偶暴xx知晓欠款事宜同意共同偿还,但是被告暴XX没有签字。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暴XX没有签字不需要承担上述债务,故判决被告张X偿还原告欠款、违约金和律师费共计50500元。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认定如下:(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由于被告张X的妻子未在欠条上签字,当庭也不认可是共同债务。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共同债务。故认定为被告张X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