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9日 8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原告王X与被告嘉兴XX美居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智能集成整装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的三级销售商,在制定区域内作为下级批发商销售被告提供的“福馨之家”环保集成整装系列产品。经营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到2019年7月19日。首次合作条件为原告向被告支付进货定金168000元,被告按出厂价向原告配送78000元的产品。原告可获得共计厂价246000元的产品总额,销售产品的一切利润归原告所有。原告下单进货时,双方约定按照原告每次进货总额的7.5折扣计算,直至进货定金折扣完毕。进货定金和全部补贴完成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货享受15%的进货返利。合同第9-4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定金的50%承担。
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给告支付68000元定金,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原告又于2018年7月24日给被告的经理汇款100000元。合同项下的168000元定金全部付清,双方开始履行合同。被告本应当给原告发价值246000元的产品,但是被告仅仅给原告发了价值85103.6元的产品后就不再履行合同。而是要求原告再付款购货,原告无奈,从2019年1月到3月给被告打款29685元进货。后因被告的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委托本律师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后组织双方调解,被告被告嘉兴XX美居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当庭给原告付款8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条被告已经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即“乙方(本案原告)下单进货时,双方约定按照乙方每次进货总额的7.5折扣计算,直至进货定金折扣完毕”。本律师代理原告认为,每次进货总额应当从进货定金168000元中扣减,不需要另行付款,直到进货定金抵扣完毕后再另行付款;而被告理解的是每次进货需要另行付款,按照25%的优惠从进货定金168000元中扣减。由于该格式条款由被告拟定,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法官认同本代理律师的观点,建议被告调解,否则被告要承担不利后果。后被告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