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9日 16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5年3月28日,原告张XX和被告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胡XX签订《砌体、抹灰工程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内蒙古京能集宁热电2*350MW供热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工。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砌体(包含砼)及内外墙抹灰工程。承包单价为砌体240元/m3(包括基础砌体及二次结构砼),内墙抹灰按展开面积25元/㎡、外墙抹灰按展开面积25元/㎡进行计价结算。项目部临时指派的其他分项工程承包单价另行协商。工期从2015年3月28日到2015年8月10日;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集宁京能热电脱硫土建内墙涂料装修合同书》,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单价25元/㎡,工期90天;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集宁京能热电脱硫土建外墙防水涂料装修合同书》,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单价25元/㎡,工期90天。
原告依照合同履行砌体、抹灰工程和装修工程,2015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结算书,土建工程(砌体、抹灰)结算金额为967432元;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脱硫工程结算书,石方开挖、回填结算金额为203179.2元,综合楼内砌体搭架子结算金额为20481.7元;挖机拖运费3600元;挖机台班费11580元。人工费9818元,合计结算金额1216090元;2016年发生挖机台班费11300元,人工费3475元,合计结算金额为14775元。以上2015年度和2016年度总计结算金额为1230865元。被告陆续给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1064085元,尚欠劳务费166780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的劳务费,被告迟迟不肯支付,原告委托本律师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时,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其项目经理胡XX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庭,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原告张XX支付劳务费166780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胡XX系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京能集宁热电2*350MW供热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法律上属于职务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胡XX对外和张XX签订的《砌体、抹灰工程分包合同》等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公司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况且,已付张XX的劳务费1064085元全部出自公司的账户,所以,公司承担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