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12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题目:
2016年1月到2021年6月间,原告内蒙古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高XX公司双方陆续签订碳素粉购买合同,原告给被告提供炭素粉,被告采取提新货付旧账的方式结算货款。截止到2021年7月31日,经过双方最后对账,被告还欠原告货款566326.5元。对账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付款5万元、2021年2月9日付款5万元、2021年3月31日付款5万元、2021年4月30日付款5万元,目前尚欠366326.5元未尽结付。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资金流转和正常经营。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货款并从2020年8月其按照LPR一年期报价利率3.85%,加计4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到实际给付之日。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所以,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及时没有约定违约金,作为守约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