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19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0年10月22日经凉城县人民法院(2020)内092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蒙客游船原告戴X和被告史XX共有经营权。按照双方约定,船舶管理和年检由被告史XX负责,船舶收支财务结算由原告戴X负责。2018年蒙客号游船承包给内蒙古XX国际旅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旅游公司)经营,该船的营业收入也和旅游公司结算。原告于2018年6月中旬因生病未参与经营,被告史XX未经原告同意强行插手财务结算,在账目上偷换船主姓名,将旅游公司《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上船主张XX变更为双方雇佣的游船司机韩XX的名字,并将旅游公司备案的分成款收款账户改为韩XX但是领款人是被告史XX。2018年、2019年两年被告史XX共领取分成款523871.6元,另外旅游公司借用蒙客110078号游船运营一年,旅游公司支付给被告借用费80000元,所以蒙客号游船2018、2019两年分成收益为603871.6元,减去两年游船加油钱2000元,游船司机韩XX的工资两年31000元,结余570871.6元,按照合伙比例原告应得285435.8元,但是被告仅从2019年8月到12月分四笔给付原告分成款199813元,尚有85622.8元的分成款未分配给原告。所以,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解除合伙并清算合伙债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解除合伙。但是合伙财产及债务无法清算不予支持。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中原被告未对合伙期限作出书面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原被告因为之前的诉讼已经没有了信任基础,双方无法继续合伙合同关系。所以为了不损害各方利益,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而起诉后法院给被告下达的应诉通知书即视为原告对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的通知。所以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而第二项诉讼请求鉴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要求双方在合伙财产统一清算之前不得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