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4日 6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原告党XX系二婚,被告李XX系头婚,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年初同居,2012年9月1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主动承担家庭支出,没有尽到丈夫的义务,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6年从同居处搬离,至今也三年有余,期间双方没有感情联络,原告认为多年的分居生活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被告未出庭答辩,双方从2016年1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原被告离婚。
律师观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原告党XX和被告李XX分居已经三年之久,符合离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