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9日 1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9年7月,乌兰察布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科技公司)签订《内蒙古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活区道路、雨排水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被告位于内蒙古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期生活区道路、雨排水及消防工程。后经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总造价为XXX元,被告在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82445元后,因建筑公司收款账户出现问题,无法完成后续工程款的发票开具,所以原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和被告及建筑公司三方于2021年1月8日签订《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款608744元(因原告仅能向被告出具3%的发票,与之前约定的9%发票不符,所以从工程款中减免被告6%税金即35461元的付款义务)由被告付于原告,原告对向被告开具发票及后续纠纷问题全权负责处理,后续若发生纠纷与建筑公司无关。但协议签订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50000元后便再未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本律师向丰镇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三个月付清所欠工程款。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原告工程公司和被告材料科技公司和第三方建筑公司的委托协议约定,“剩余工程款608744元(因工程公司仅能向被告出具3%的发票,与之前约定的9%发票不符,所以从工程款中减免被告6%税金即35461元的付款义务)由材料科技公司付于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对向材料科技公司开具发票及后续纠纷问题全权负责处理,后续若发生纠纷与建筑公司无关。”说明,建筑公司把对材料科技公司的债权608744元转然给了原告工程公司,而且债务人材料科技公司知情并盖章认可,且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向原告工程公司履行了5万元的债务。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转让生效。委托协议中债务人材料科技公司以盖章的方式证明了收到通知并履行债务。所以转让债权给原告的法律行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