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4日 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3年12月3日,被告马XX通过原告陈XX的小舅子李XX和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约定按照月息2分计息,一年一结息,什么时候想收回本金就什么时候收回。当日原告将20万本金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汇入被告包商银行乌兰察布分行的账户。被告以乌兰察布市XX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6日注销)给原告的小舅子李XX出具了收据。之后被告并没有按约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息,被告以没钱为由一再推脱。直到2016年12月26日,被告将位于集宁区XX小区2号楼3单元906号房抵顶给原告作为偿还本息。但是该房屋迟迟无法交工,被告又于2019年2月1日给原告作出承诺:XX和CCC小区的房屋优先给原告办网签,但是直到起诉前,被告仍未能兑现。所以,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马XX不承认是借款,抵赖款是借给别人的不是借给他,他只是代收。后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马XX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虽然没有借条,但是原告向被告的账户汇款20万元,被告和原告又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双方仅此一笔转账。况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愿意用房屋抵顶上述借款。前后证据具有关联性,能够反映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原告通过转账凭证和被告写的承诺书完全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