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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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第三人持有买受人的收条能否主张出卖人的权利?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7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0年3月3日,原告XXX灌厂以被告XXX灌直销店向其购买毛管、贴片等材料并结算尚欠货款537425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被告委托本律师代理,经过被告的陈述和搜集证据,原告XXX灌厂以被告XXX灌直销店之间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从出卖人叶XX手里购买的毛管和贴片等滴灌材料。原告的收条中都没有标明出卖方系原告。被告也没有和原告进行过结算。所以,本律师答辩认为,被告和原告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原告不是适格主体无权主张货款。后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其向被告出售过滴管材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 一、答辩人和原告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主张权利。

答辩人的经营者赵X并没有和原告之间购买过毛管、贴片等滴灌材料。答辩人是和叶XX之间存在滴管材料的买卖合同,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作为出卖人主张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原告和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合同的主体上,还是内容及责任上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所以,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能对非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

  • 二、如果原告和案外人叶XX之间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应当通知答辩人,答辩人未接到叶XX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对答辩人不产生效力。

按照原告出示的证据,凡有答辩人的经营者赵X签字的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的收条均是答辩人给案外人叶XX出示的收条。该收条的原件本应在叶XX手里,现在转到了原告手里,说明叶XX已将对答辩人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答辩人从没有收到叶XX或者是原告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所以原告受让债权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

  • 三、答辩人和叶XX之间就滴灌材料买卖并没有对账结算,经答辩人单方结算所付的材料费已经远远超出了应付款项,答辩人有权向叶XX主张返还多付部分的材料款。

2016年开始到2017年期间,叶XX通过拉货司机小X等人陆

陆续续共计给答辩人供应边缝毛管2050卷、贴片211卷、75皮管73卷、63皮管587卷,其中边缝毛管售价为130元/卷、贴片售价185元/卷、75皮管售价175元/卷、63皮管售价130元/卷,答辩人单方结算材料款共计394620元。而2017年叶XX的拉货司机小X拉走“63皮管”35卷(单价130元/卷)计4550元;2018年叶XX的拉货司机李XX拉走240卷贴片(200元/卷)计48000元;叶XX让刘XX拉走毛管80卷(130元/卷),计10400元,共计拉走价值62950元的材料,答辩人应付的材料款为331670元。答辩人已于2017年4月到6月通过拉货司机小X支付材料款240000元,另外叶XX本人从答辩人处陆续支取159000元,答辩人共付给叶XX399000元,如此结算,答辩人多付了叶XX67330元。所以答辩人并不欠叶XX的材料款,反而多支付出67330元。对于多支付的部分,答辩人另案起诉要求叶XX退还。

综上三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