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8日 18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9年9月25日,原告岳XX因牙痛经人介绍来到被告XX口腔诊所处就医,被告的主治医师宋XX检查后认为需要治疗,原告支付500元定金后被告开始给原告治疗。后又告诉原告没法治疗必须拔牙。拔掉5颗牙,被告建议给原告安装烤瓷牙并保证20年没问题,原告信以为真并同意给被告13000元的医疗费。经过两个月的治疗,2019年11月16日,被告告知原告可以安装烤瓷冠,并搓了8颗前门牙及其他的牙,为了美观给原告前门牙安上假牙套。2019年12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假牙试佩戴。开始没有问题,十多天后原告嘴里开始出血,原告找被告询问原因,被告的主治医师宋XX告知没事慢慢就好了,并用胶水将原告的假牙粘实了。
2020年4月份以后,原告的口腔出现口臭、嘴干、嘴里经常出血、牙床糜烂等现象。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态度蛮横拒不解决。原告摘下烤瓷冠发现原生牙齿变黑,后逐步脱落,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
原告在经过当地医调委调解无效后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法院,经委托医学会对原告的口腔牙齿全坏和口腔诊所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口腔诊所负完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法院主持调解,后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0元。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
一、被告未按病程书写病历,不及时、不完整、捏造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过错明显。
被告作为营利性口腔诊所,给患者进行的是《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中第二项目美容牙科项目中牙齿美容修复技术中的瓷冠修复,属于医疗行为。属于在给患者诊疗时,没有及时书写病历。患者在2019年9月25日到10月30日期间共在被告处拔牙5颗,被告并没有书写相应的门诊病历。2019年11月16日,患者来到被告的诊所要求烤瓷冠保护,主治医师宋XX将患者8颗前门牙及5颗其他的牙锉小,为了后期安装烤瓷冠,乙方在11月16日的门诊病志中也未进行任何记载。2019年12月3日,患者在被告处安装烤瓷冠,被告并没有对此进行相关记载,而是制作了2019年12月20日的门诊病志。患者在该日并没有去过被告处,被告处的《门诊日志登记表》中关于患者的登记信息也是不真实的,没有患者当日的签字。可见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的制作的门诊病志是不真实的,而且该次门诊病志记载患者口下前后牙颜色异常变黑,而患者直到2020年6月份取下烤瓷冠才发现牙齿变黑,被告是如何知道患方牙齿变黑的情况呢?另外根据在乌兰察布市多元矛盾调解中心调解医患纠纷期间,被告给调解中心出具的《陈述报告》的第第4点和第5点及总结陈述中明确表达“2019年12月3日至今,患者在知晓此流程的情况下,并未按照约定前往宋XX口腔诊所,也未因本次治疗过程以及涉及假牙的各项问题与本人发生任何形式的沟通与接触”。而提供的门诊日志和《门诊日志登记表》却出现了2019年12月20日形成的门诊日志,岂不是千户矛盾吗?也更能说明12月20日形成门诊日志是不真实的,是被告为了应付纠纷而临时制作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漏出破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根据《门诊病历书写规范》规定,除记录病史、体查、诊断外,还应记录处理经过、下一步处理方案、医疗性嘱咐等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做了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同样的规定。
综上,简单的门诊病历,被告竟违反了关于医疗病历记录的所有法律法规,对患者的病程未如实记录,捏造事实,不及时、不完整。其敷衍、推卸责任的过错过于明显,毫无医者的责任心!
二、被告就安装烤瓷冠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没有对患者进行告知,也没有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1.被告未和患者签署任何关于有创治疗的知情同意书。
众所周知,根管治疗、拔牙、磨牙、戴假牙均为口腔科的有创操作或手术(拔牙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未和原告签署任何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且在接诊时也没有给患者进行全面系统的口腔检查,未向原告说明目前治疗方案、替代治疗方案的利弊等情况,使得原告不了解拔牙、磨牙、安装烤瓷冠的风险利弊,就草率决定拔牙、磨牙、安装烤瓷套,这是明显侵犯原告知情同意权的行为。
所以,被告在给患者安装烤瓷冠的整个病程中,未告知患者安装烤瓷冠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也没有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发生安装烤瓷冠的并发症后故意隐瞒真相。
被告在2019年12月3日患者不断出现牙痛、出血、牙体变黑等情况后,一直隐瞒系烤瓷冠所导致的并发症,试图糊弄过去,最终真相出现后,仍惺惺作态,满口胡话,捏造病历,试图隐瞒牙列缺失治疗不当、后续并发症处理不当的真相,只为经济利益不顾患者健康安全的卑鄙目的昭然若揭!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后,被告反复强调试戴假牙过程中患者不按医嘱进行随访,固定假牙后未再与被告沟通与接触,发生不良后果与被告无关。试问哪一个患者出现并发症之后去找其他医生而不找治疗医生?付了钱之后不去找治疗医生完成后续治疗?找其他医生难道会帮患者做不属于自己的麻烦工作?
三、被告的治疗方式违反《口腔修复临床指南》等诊疗规范,过错明显。
1.患者2019年9月25日就诊时根据被告病历记录仅仅只有牙列缺失,无其他牙齿疾患,牙列缺失并不会引起牙齿疼痛,被告不去查明牙痛的原因,而针对牙列缺失“大治特治”——根管治疗、拔牙、磨牙、全口烤瓷牙,这些可以治疗患者最初的主诉牙痛吗?
2.患者牙齿牙列缺失并不适合做全口烤瓷牙。由根据最新《口腔修复临床指南》,牙列缺失修复原则:牙列缺失的修复原则为恢复咀嚼功能,改善发音,恢复颞颌关节的正常功能,恢复正常面容,对相关颌面组织起保健作用。修复体应坚固,戴用舒适等,此外,尤其要注意根据组织缺损情况、患者自身的特点及对修复体的要求,设计符合其个体需要的修复形式。全口义齿基本有两种类型,即传统全口义齿和种植全口义齿。根据患者烤瓷冠治疗后的情况,不能排除存在敏感体质,但被告未予明确,未根据患者的自身特点及对修复体的要求选择合理治疗方案,违反了临床指南。同时被告也未遵守指南要求的“修复体应坚固,戴用舒适”的原则。
3.从患者试戴假牙后出现疼痛、出血,其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来看,被告在进行修复前准备不充分,修复前被告未予患者进行消炎治疗,基牙准备时操作不当,磨牙过程中损伤基牙;同时经治疗后患者牙齿变黑,提示被告予患者制作的假牙明显不适合患者的病情,材料选择不当,也不排除烤瓷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患方保留进一步鉴定假牙的权利。
4.患者试戴假牙后出现疼痛、出血、牙体变黑等症状后,被告应当想到假牙与患者自身情况不适应,应当及时更换或弃用假牙,甚至改用其他治疗方案,再次也应当告知患者如何管理口腔、如何预防继发龋,必要时消炎治疗,但被告不但不引起重视,反而一次次敷衍病人,使得患者因假牙遭受的损害一步步加重,引起严重的继发龋,最终造成全牙受损的严重后果。被告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令人叹惋。
综上所述,患者原告初次入被告处就诊时病史简单、病情轻微,但被告存在治疗方案选择不当、牙列缺失治疗不当、出现并发症后治疗不当等多个过错,并严重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规范书写病历,最终导致原告全牙受损的严重后果,被告过错与原告医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百分之百的医疗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