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6日 9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30日,被告平安XXXX分公司的代理人索XX在未对投保人就保险标的(主险少儿平安福及附加长险少儿重疾)进行告知,也未对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书中的询问事项进行询问的情况下,承保了以原告高X为被保险人、以原告母亲蔚XX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被告代理人也未让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根本不知道该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人身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交纳了第一年保费,之后按同等数额分别交纳了2017年到2019年的保费。2019年原告因患尿毒症入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期间行肾脏移植术。出院后原告按照本合同约定附加少儿重疾险(包括重大器官移植术)属于保险事故而申请赔付保险金。被告以原告“发现肌酐升高3年余”为由拒不理赔。被告认为原告在投保前已患有重疾,却没有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且被告超过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期限,原被告的人身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原告委托本律师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保险金46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有效,按照保险合同等待期的约定,投保后90天内发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患病发生在等待期内。未如实告知有悖诚信原则,应减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考虑双方的过错,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50%的保险金即230000元。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超过三十日或者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赔偿。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员未在承保时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而被保险人也未告知其患病的情况。原告发生尿毒症并进行肾移植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但是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解除合同。进而丧失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所以双方均由过错,应当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