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13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8年7月10日原告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与被告乌兰察布市XXXX科技公司签订《无人机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价值265000元的经纬M600无人机用于气象影视项目。原告提取合同设备当天验收无误后付清被告全部设备款项,被告承担开具相关设备发票。同时合同第2条约定设备至激活之日起被告提供所有的设备安装及升级服务,提供完善的保养售后保障服务。合同第4条约定,被告免费提供无人机理论和实操培训及保养知识。保证原告掌握无人机的飞行基本技能,并在以后长期提供无人机的应用及售后技术支持。
被告交付无人机设备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无人机理论和实操培训义务,也未告知无人机的操作和注意事项依据实操过程中的禁止事项。2019年5月27日,无人机在升空航拍过程中出现悬停状态,正准备调整降落收回时,屏幕突然显示“电传失调”,几乎同时,无人机呈自由落体状态迅速坠向地面报废。
经纬M600无人机的生产者为被告深圳市XX公司,按照生产者的售后服务条款的服务范围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产品在保修期内没有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本产品的保修期从原告收到货物后的当日算起,若无法提供购买发票等有效证据,则保修起始日期以机器所示的生产日期向后顺延90日或另有规定。原告收到该产品的日期是2018年7月10日(发票日期),合同第3条约定产品的保修期应当从2018年7月11日到2019年7月10日。原告购买的经纬M600无人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坠机致使报废。
后三方对此事协商未果。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乌兰察布市XXXX科技公司和深圳XX创新科技公司。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致坠机报废,生产者未尽到保修期内的售后维修义务,销售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实操培训义务,应当共同承担产品责任。在开庭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确定无人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原告申请后经法院委托上海华碧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一年多的鉴定时间,鉴定机构认为:无人机设备可排除与操作员有关,排除无人机撞击问题,排除由于整机安装不良导致飞行器失控的可能性,,可排除气流干扰。由于提供的数据不全面和未提供电池,不排除飞控或动力系统故障和电池问题。后法院二次开庭经审理认为,经鉴定机构鉴定推定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因无人机无法获取激活时间,认定交付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无人机的坠毁发生在质保期内,被告乌兰察布市XXXX科技公司作为销售者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故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由于原告是和被告乌兰察布市XXXX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被告交付的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且产品的质量发生在质保期内,所以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案被告乌兰察布市XXXX科技公司作为销售者销售给原告的无人机产品质量不合格,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