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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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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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合同之名行雇佣关系之实,受雇期间发生损害谁之责?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9日 20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被告郭XX系被告集宁区XX快递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5月14日12时30分许,郭XX驾驶被告XX快递的电动三轮车在团结路与原告薛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郭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薛XX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起诉郭XX和集宁区XX快递有限公司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56292.72元。郭XX聘请本律师出庭为其答辩。本律师认为,虽然郭XX和集宁区XX快递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快递片区派送承包合同》,但是从合同内容看,双方仍然是劳动合同。郭XX系集宁区XX快递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职务期间导致第三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即集宁区XX快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郭XX作为肇事者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赔偿责任,集宁区XX快递有限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认定职务行为,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1、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的前提条件,没有职务,则没有职务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从外观形态上判断,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3、行为人的行为从主观心态上是否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思。4、行为人的行为从客观效果上是否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现实可能性。5、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获得了单位的授权或者接受了单位的指示。6、行为人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若行为人是单位的员工,其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的履行职务的行为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通常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所以,郭XX作为企业法人集宁区XX快递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派送快递属于公司指派的经营活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