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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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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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根据实际误工天数主张大于鉴定天数的误工期能得到支持吗?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50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811121130分左右,原告高XX驾驶四轮车行驶至丰镇市丰兴大道8KM+500米外道时,被杨XX驾驶的重型自卸车碰撞,造成四轮摩托车受损,高XX及乘车人王XX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杨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XX及高XX分别住院80天和29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共计112000元。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杨XX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经鉴定,原告王XX构成十级伤残,需要误工18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二原告委托本律师后,经计算,二原告可以主张赔偿额为298000元。但是原告王XX认为其需要误工两年,对于司法鉴定误工天数180天认为太低。要求律师将误工费按照两年计算。律师告知其可能不支持的风险,原告王XX坚持按两年计算误工费。后诉讼请求变更为398000元,误工费增加了100000元。后经法院判决,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即298000元。原告主张两年的误工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本案胜诉。原告的不合理诉求被法院驳回。

 

律师分析: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八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上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是有依据的,一般司法实践有两种方式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一种是不做误工天数的司法鉴定,按照上述规定,从受伤之日计算到定残的前一日;另一种是根据司法鉴定的误工天数计算误工费。前一种发放适用于住院时间长、上次那鉴定做的晚的情况,通过拉长天数获得更多的误工费。后一种适用出院后三个月伤残鉴定同时申请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鉴定。本案原告虽然误工可能长达两年,但是残疾赔偿金已经涵盖了误工损失部分,所以误工天数相对要比实际低。这也是法院支持鉴定天数而不支持原告主张天数的法理依据。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