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50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8年11月12日11时30分左右,原告高XX驾驶四轮车行驶至丰镇市丰兴大道8KM+500米外道时,被杨XX驾驶的重型自卸车碰撞,造成四轮摩托车受损,高XX及乘车人王XX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杨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XX及高XX分别住院80天和29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共计112000元。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杨XX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经鉴定,原告王XX构成十级伤残,需要误工18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二原告委托本律师后,经计算,二原告可以主张赔偿额为298000元。但是原告王XX认为其需要误工两年,对于司法鉴定误工天数180天认为太低。要求律师将误工费按照两年计算。律师告知其可能不支持的风险,原告王XX坚持按两年计算误工费。后诉讼请求变更为398000元,误工费增加了100000元。后经法院判决,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即298000元。原告主张两年的误工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本案胜诉。原告的不合理诉求被法院驳回。
律师分析:《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八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