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9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郝X承包了集宁区XX三期4#、5#楼的工程并将四大工种劳务承包给了被告胡XX,胡XX又将其中的木工劳务分包给了原告,2019年10月5日,原告刘XX和被告胡XX签订了《木工劳务承包合同》。2020年8月2日,经被告胡XX结算,原告应得的劳务费为XXX元,原告和被告胡XX派驻工地的财务人员刘XX在《刘XX木工班组2020年结账明细》上签字确认。加上2019年被告胡XX尚欠原告劳务费28707元,共计XXX元。被告胡XX及郝X(替胡XX代付)支付给原告劳务费共计XXX元,另扣除原告生活费24750元,尚有159166元未付。由于被告胡XX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劳务费,原告中途停工要求结算,被告郝X从中调解并和原告达成承诺,剩余款项和2019年尾欠原告的劳务费由被告郝X全部承担。完工后被告没有按照承诺支付剩余的劳务款。再加上被告郝X答应原告的管理工资13500元,共欠172666元。原告多次和二被告主张债权,二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
本来原告刘XX和被告胡XX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被告郝X和被告胡XX是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告郝X和刘XX与胡XX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没有关系,即被告郝X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外的第三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郝X不需要对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债权人及原告刘XX的劳务费承担给付义务。但是,被告郝X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自愿承担了给付原告刘XX劳务费的义务,在法律上属于“债的加入”。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17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有鉴于司法实践中已经部分接受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同时相较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用语,"债务加入"的用语更加简练,本文统一采用"债务加入"的概念作为论述对象。
所以,郝X以自愿承诺的方式加入到劳务分包合同中债务人胡XX的债务中,形成新的共债,与胡XX共同对原告刘XX承担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