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1日 10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6年8月1日、原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乌兰察布市XX公司承包被告XX公司承建的乌兰察布XX广场项目2#地办公楼的室内给排气(不含洁具)、压力排水、采暖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新XX。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对工程款支付约定,交清竣工材料,经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造价单位及XX资源集团审核后附至审定造价的95%,剩余的5%为工程维修金按规定执行。2019年10月23日,被告委托的XX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经审核原告承包工程总金额为XXX元。截止目前,除了5%的工程维修金外,已付工程款(进度款)为137万元,尚有工程款73万元。另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4.1款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按照本通用条款第26.4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期一天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73万元,产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为216元、共计7.6万元。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被告的基本账户,在诉讼账户经被告申请原告同意达成调解协议,被噶一次性从基本账户给付原告工程款73万元,违约金原告放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根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交清竣工材料,经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造价单位及XX资源集团审核后附至审定造价的95%,剩余的5%为工程维修金按规定执行。经结算XXX元,被告已付了137万,剩余的73万应当在履行。所以原告起诉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具有法律依据。而另外5%的工程维修金未到给付期限,待期满后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