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2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8年6月20日7时40分许,被告李XX驾驶小轿车在集宁区交通街行使中原告安XX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安XX住院治疗49天,支出医疗费79300元。出院后经评残构成两个十级伤残,需要营养60天,护理60天,误工110天。后续治疗费40000元。被告李XX在我公司投保有全险,后原告起诉了李XX和保险公司,本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出庭应诉,质证时发现原告拿不出79300元医疗费票据原件。本律师不予认可医疗费票据真实性,不予赔偿医疗费。后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79300元医疗费,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属于书证,所以应当出示原件。原告无法出示原件说明原告的医疗费已经报销,就不存在医疗费的损失。所以原告的医疗费未得到法院支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