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2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同意解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已经按照报价单完成了工程量,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退还未做装修项目款的事实。
2018年7月11日,原告就向集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45384元的损失及违约金。被告在上一个案件中明确答辩称,首先原告违约在先,违反诚信原则。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明确工程装饰装修面积为310㎡,而被告施工后发现楼顶露台装修面积增加51.24㎡,一楼室内装修面积增加45.6㎡,二楼公主房面积增加21.61㎡,增加后的面积为118.45㎡(一审答辩时增加面积有误)。这说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虚报了装修面积的实际情况,而被告在报价单上注明按实际工程量为准,增加的面积应该相应增加装修费。而且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约定,工程增项不在享受本合同签订时的一切优惠政策;其次,原告提供的图纸与施工现场不符,造成被告无法正常施工。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装修图纸设计,但是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设计方,而且多次改动设计方案,造成现场多次改动并拆装重做,因而增加装修费86120元。被告制作了《工程变更单【补充协议】》,但是原告拒不签字,被告因成本过高,不能倒贴钱给原告装修;再次,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付款,本来合同约定签订时付款70%,油工进场付款25%,竣工后付5%。但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只付了25%,后续付款过程也是一拖再拖。集宁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原告违约在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提起诉讼,丝毫改变不了原告违约在先的事实,正因如此,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因装修面积增加以及原告临时要求改动而增加的工程量,需要原告增加装修费符合装修市场的实情。但是原告却对自己的违约和多次改动已定装修方案而产生的增量不愿意多付装修费,进而提出解除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的。
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不是因为被告违约,而是由于原告不守诚信,对于增加的装修面积和原告自身改动产生的工程量而增加的装修款,原告拒不承担,被告在面临赔本的情况下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依据装修合同初定时的报价单主张要求返还未完成装修项目的装修费56281.44元,需要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报价单上哪些是完成的?哪些是未完成的?56281.44元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按照举证规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向法院申请已完成工程量鉴定,无法确定被告没有完成的工程量。即使原告选择鉴定,因为装修面积的增加和方案改动的增量而鉴定出来的结论远远要超出报价时的工程量,那样原告还需要给付被告多增加的装修款。被告保留另行起诉原告要求给付增加工程量的装修款的权利。
综上,原告违反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不支付工程增量产生的装修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被告已经全部完成了报价单上对应的装修项目,无须退还装修款。故请法院驳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