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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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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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按喇叭受到惊吓而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6日 2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7320日下午,原告郭XX去光辉小区门口的“雪原直销店”买牛奶,突然听到身后汽车喇叭连续尖叫,原告心脏不好吓得发慌,原告对司机说在人行道门市部门口你叫什么,司机摇下窗户骂原告,原告上前和他理论,司机的妻子下车把原告推倒在地,当时原告感觉头晕、心慌、心痛,在地下躺了一个多小时,就拨打10报警,警察将原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去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急性脑梗等,经过两年治疗左眼睛仍未见恢复,更加严重,头晕头痛就更不用说了。原告于20192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穆X和武XX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陪护费各项损失71965.57元。被告穆X和武XX委托本律师后出庭应诉,本律师答辩认为被告的车辆根本就没有碰住原告,被告按喇叭是因为催促前面的车行走,原告是无理取闹。被告并没有骂原告也没有推原告,原告是故意躺在被告的车前碰瓷讹钱。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后过侵权行为,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主持双方调解,鉴于原告年事已高,且家境可怜,被告在法官的建议下同情原告,给予2000元的补偿,本案终结。

 

律师观点:本案的案由为身体权纠纷,是侵权纠纷中的一种。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但是,原告在出示证据的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被告真的打了原告,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公安并没有对被告实施处罚。如果原告被被告的车撞了,那么交警应当介入作出事故处理,但是交警也因不是交通事故而不受理。可见被告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受到惊吓,但是原告的脑梗通过其病例显示多年前就患有,并非原告所述被被告推倒导致的。同样原告的眼睛模糊也是陈旧性疾病,和本次事件没有直接关系。综上,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不承担原告的损害后果。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