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1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被告人薛XX、王X、张XX、郭XX、陈X、王XX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作为被告郭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郭X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系自首、初犯、从犯、积极认罪悔罪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郭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达到了被告人郭XX的预期目的。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郭XX本人的委托和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郭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证据质证,参加了庭审。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郭XX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定罪不持异议,但是郭XX存在诸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郭XX是受雇到薛XX、王X的公司,被引诱到薛XX等人的犯罪活动中,主观犯意小,应区别主犯量刑。
郭XX大学一毕业就认识了王X,随即被王X引诱到薛XX的公司学习VOS系统。由于郭XX涉世未深,法律观念单薄,知人知面不知心,懵懵懂懂的成为了别人的犯罪工具。本想通过自己的大学所学,贫则养家糊口,富XX民。虽说刚入职工资只有2000元,职位也是无关紧要。但是万XX想到的是拿着卖白面的钱,却干着卖白粉的事。跟着老板不远千里从河南驱车到内蒙,异境他乡,老板指东不敢打西,老板让安装设备就安装设备,让实地维护就实地维护。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犯下了极其罕见的罪名,自毁前程、追悔莫及。但刑法明言罚当其罪、刑当其过。郭XX虽具备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不法要件和责任要素,但其主观犯意远有别于薛XX和王X,量刑时从轻从宽实为必要。
二、郭XX主动投案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结合其从犯、初犯、偶犯情节,应当在基准刑下浮90%量刑并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公诉人已经在起诉书中认定了郭XX具备自首情节,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款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结合郭XX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已经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上述规定第三条第7款规定,认罪认罚的减刑幅度包含在自首认定减刑幅度中,不再单独减刑。
另结合郭XX参与犯罪的过程,仅仅是在王X的指挥和领导下参与了安装和维护设备的部分行为。不具备领导、指挥、控制整个犯罪链条的主导作用,应当区别于主犯薛XX和王X,认定为从犯。按照上述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3款规定,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再结合郭XX的初犯、偶犯情节,应从宽处罚。综合郭XX具备多个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上述量刑指导意见第二条第2项第(2)点规定,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所以,请法院依法对郭XX多个量刑情节以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原则,降低基准刑的90%并按照刑法第72条规定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两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