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16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20日,原告陈XX和被告温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购买的位于集宁区XX批发市场5层的五个商铺出租给被告用于销售灯具。租赁期限3年,合同约定第一个租赁期限从2018年9月1日到2019年8月30日,租金为每年16326元;第二个租赁期限从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8月30日,租金为每年17959元;第三个租赁期限从2020年9月1日到2021年8月30日,租金为每年19755元。租金支付方式为首年租金自本合同开始时缴清,2019年3月30日前缴清第二年的租金,2020年3月30日缴清第三年的租金,如果被告逾期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加收租金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被告逾期未缴纳,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合同约定,每个租赁年度的综合服务管理费、管理押金依照市场统一价格收取,暖气费按照本地区政策统一收取。被告仅仅履行了第一年的租金,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租金均未支付。2018年到2020年度的取暖费仅付了10606元,还有6706元未支付。2018年到2020年度综合服务管理费共计10215元未支付。被告已经违约,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给被告下达租金催款函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一再推脱,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本来商场的综合管理费是由商场统一收取,取暖费是由XX公司收取。但是由于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每个租赁年度的综合服务管理费、管理押金依照市场统一价格收取,暖气费按照本地区政策统一收取。而商场一般是统一向商铺收取综合管理费,所以不管是房东还是租户,都有义务缴纳综合管理费。房东代缴后有权利向租户追缴。而取暖费也是商场统一收取后向XX公司缴纳,不管租户交不交,商场每年在供暖期都要向XX公司缴纳,所以商场向租户代收取暖费符合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