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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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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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病情和按摩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排除诱发因素,按摩机构是否赔偿?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5日 1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94183时左右,原告樊X到被告XX绿色养生会所进行生活美容,XX绿色养生会所指派按摩师为原告进行颈椎按摩,按摩时原告出现头晕、恶心、手脚冰凉等症状。随后发生呕吐,并送往医院急诊时诊治,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先后住院26天,发生医疗费40340元,出院诊断为左侧偏瘫、脑梗死后遗症。后原告将XX绿色养生会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2303元。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鉴定机构对樊X的病情和彭X的按摩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显示:按摩与樊X首次住院临床表现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不排除诱发因素。被告XX绿色养生会所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本律师认为既然鉴定机构认为脑梗死和被告的按摩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明不了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审理认为本律师的代理观点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根据原告2019418日在中心医院的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显示:急诊查头颅CT提示纵裂钙化影,以脑梗死收入院。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偶发房性早搏。在病历的《急性脑梗塞静脉溶栓治疗知情通知书》上明确记载:脑血管病人越来越多,全国范围约有550万例,其中有四分之三是脑梗塞。而脑梗塞的的诱发群体多是中老年人,基本病因是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肥胖、缺乏体育锻炼、饮食不均衡等。原告已经年满55周岁,本来属于脑梗塞疾病的高发群体,而且在两次病历的出院记录中明确医嘱:控制体重、避免过度劳累等。再加上事发当日,原告是从旧区桥西坐公交到新区十店为赶优惠经过长时间排队进行推背项目之后又赶到旧区被告处按摩,来回奔波,过度劳累,所以并不排除其自身体质引发的脑梗死。

关键是原告的急性脑梗死、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以及后发的左侧偏瘫和脑梗死后遗症与被告额颈肩部按摩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机构鉴定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排除诱发因素。但是诱发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危害后果,也证明不了被告的过错。按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脑梗死的后果是由被告的按摩行为所致,由于原告举证不能,所以承担败诉的后果。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