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7日 4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题目:自行修复后的损失能够要求保险公司和侵权人赔偿?
案例简介:
2018年5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李XX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512国道由西向东行使,当行驶至56公里处时,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将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公司XX分公司的光缆和线杆损坏。此次事故经XX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公司XX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光缆及线杆损失49808.71元,并要求赔偿营业损失240000元。本案被告李XX的投保公司人保财险XXXX分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本律师当庭结合原告出示的证据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发表答辩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自行修复的光缆和线杆未经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参与修复过程,损失客观性无法确定。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代理观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取得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
一、原告的光缆和线杆是在被告人保财险XXXX分公司未参与定损、被告李XX未参与修复的情况下,原告自行修复了电缆和线杆,原告自行制作的工程决算表却反真实性和客观性,也未提交购买物品或者人工支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元不搞不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未记载被告李XX损坏线杆的数量和光缆长度,原告未保存损坏的光缆,因此无法证明光缆长度。庭审中原告口头向法院申请损失评估,法院要求原告五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提交书面申请,法院视为原告放弃评估权利。
二、原告提交的巡查机房记录表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公章真实性。原告因本次事故断网具体时间不明,无法计算营运损失。原告主张的24万元停运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