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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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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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中造成损害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5日 6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0月23日,原告王XX因玻璃划伤左手臂,于当日5时30分被送入被告XXX旗人民医院,接诊医生刘XX在未对伤口进行全面检查和告知患者手术风险的情况下,在医院处置室里给原告行清创缝合手术,刘XX医生给原告的伤口内缝三针,外缝六针,并用纱布简单包扎处理。在没有办理住院手续的情况下又让原告当晚留在医院输液。输液过程中,医生给原告打了一针破伤风针,期间原告手臂肿的厉害,原告问询医生被告知是伤口深不要紧,第二天医生说没事可以出院后到门诊打消炎针。出院时原告又在该院进行了DR检查,经诊断左尺桡骨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原告出院后拿着医院开的消炎药去门诊打消炎针,直到11月4日,原告发现创口呈黄色,门诊医生告知里面的血管断开。原告又去四子王旗人民医院就诊,急救科主任将原告的伤口拆了一针后,伤口里掉出了黑血块,他又给挤剩余的黑血块,但是挤不完,后医生说看不了让去呼和浩特市,原告雇了救护车到了呼市回民区医院被告知第二天才能手术,原告等不及当日回到老家东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创伤性骨筋膜室综合征、腕和手水平尺动脉损伤、前臂多发性肌肉和肌腱损伤、皮下血肿、皮肤裂伤。住院18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29862.82元。原告王XX在XXX旗医院因治疗发生费用4029.16元。
2018年4月9日,原告委托本律师及合办律师共同向XXX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XXX旗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作出明确鉴定意见。208年8月31日,包头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性意见:XXX旗人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于东阿县医院行左前臂清创神经肌腱血管探查修复、骨筋膜室综合征切开减压VSD覆盖创面术及坏死组织清创VSD覆盖术、坏死组织清创修复术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原告王XX主张XXX旗人民医院医疗费4029.16元,东阿县医院医疗费未报销的18763.83元,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主张77407.99元。XXX旗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XXX旗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王XX各项费用合计60000元。本案胜诉,未支持王XX在XXX旗人民医院医疗费4029.16元。

律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XXX旗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经包头市医学会鉴定承担全部过错,而且鉴定意见明确对原告王XX在东阿县医院的医疗损失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发生在XXX旗人民医院的医疗费不是因其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而是医疗过错发生的过程,所以一审法院未支持医疗损害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这也是符合客观事实和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