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07日 6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7年6月29日4时30分,程某驾驶的被告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津牌挂号车沿G6高速行驶与应急车道内停止的由石X驾驶的被告饶阳县XX货物运输公司所有的冀牌挂号车发生追尾,后机派半挂车起火燃烧,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冀牌半挂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100万三者险,津牌半挂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有100万元的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施救清障等措施,被告的冀牌半挂车至今停放在原告的停车场内。原告起诉法院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施救费和停车费,本律师代理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发表答辩意见,认为原告和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施救费和停车费,一审法院支持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观点:
原告与饶阳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服务合同的性质,应当由饶阳县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来承担合同义务。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