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06日 18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本律师代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工程机械租赁销售有限公司起诉发包公司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索要建筑设备租赁费。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市XX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白海子镇“家合欣苑C区”项目。为了完成工程建设,被告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涂XX、熊XX、谢XX和原告或其销售人员杨XX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从2013年5月到2014年7月租赁原告的建筑设备,共欠付租金50300元。
孔家X、孔XX兄弟分包了被告承建的家合欣苑C14#、15#、19#、23#、24#楼,从2011年到2013年期间向原告承租搅拌机和龙门架等建筑设备。每次租赁时仅支付定金,未支付过租赁费。2013年9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孔家X(孔XX)的租赁费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013年12月份,被告给原告亲笔书写了结算单,确定孔家X、孔XX兄弟欠付原告的租赁费共计179000元,减去已付的50600元,尚有134710元未支付。综上被告共欠原告设备租赁费185010元。原告多次让被告给付租赁费,被告一拖再拖。原告起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机械设备租赁费185010元,原告胜诉。
案例解析:
本案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被告所设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租赁原告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共欠租金50300元,庭审中被告对此笔租金予以认可,而且项目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租赁工程设备的受益人是被告,所发生的的租赁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所争议的是被告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孔家兄弟,孔家兄弟向原告租赁建筑工程设备,共欠原告租赁费134710元。被告对此不予任何,但是原告庭审中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包工头所欠的租赁费以承诺的方式愿意偿还。被告的项目部经理谢XX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承诺被告对孔家兄弟的租赁费欠款愿意承担偿还义务,且该承诺书由谢XX两次签字确认,而且还有项目部栋号长高XX签字,有项目部公章确认,被告以公章为伪造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有项目部经理签字确认,况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公章系伪造,所以一审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