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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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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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托管的幼儿将他人车辆砸损,幼儿园和幼儿家长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9日 8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概况

    2017年6月15日下午5时左右,报告赵XX在集宁区第X幼儿园里通过铁栅栏用石头将毗邻铁栅栏围墙男官房小区内停放的原告陈X的英菲尼迪轿车的前机盖、前挡风玻璃、右侧车门及车窗玻璃和车顶砸坏。原告陈X报警后桥东派出所民警于第二日出警对原告的车辆情况以及被告赵XX的砸车情况作了询问笔录。原告的车辆经英菲尼迪4S店定损为36588.18元。后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陈X委托本律师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接受 委托后申请法院对该车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该车的贬值损失为10970元,鉴定费为3000元,原告陈X共计主张赔偿49558.18元。
    经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XX的法定监护人赵X和姚X赔偿原告陈X车辆损失费35588.18元、贬值损失费10970元,合计46558.18元的20%,计9311.6元。被告集宁区第X幼儿园赔偿原告陈X车辆损失费35588.18元、贬值损失费10970元,合计46558.18元的80%,计37246.5元。案件受理费519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赵X和姚X承担704元,被告集宁区第X幼儿园承担2815元。

律师观点
     一、原告出示的证据及被告第X幼儿园的当庭承认,确实是第X幼儿园托管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XX用园内的鹅卵石将原告的英菲尼迪轿车砸损的,赵XX是本起砸车事件的唯一侵权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集宁区第X幼儿园作为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对其监护的儿童赵浩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依法有据,符合客观事实,应予支持。原告的车是刚购买不到一个月的豪车,该车因赵XX的砸车行为导致车辆的前机盖、车顶等部件需要重新喷漆,但是重新喷漆以后很难和出厂时的原车漆的色泽保持一致,这样必然影响该车的转售市场价。在考虑自然贬值的前提下,没有喷漆的原厂车的二手车市价要比经过修理的喷漆车的二手车市价要高得多,这是产生车辆贬值损失的必然因素。所以,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符合客观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团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三点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人民法院按照8:2的比例判决被告第X幼儿园和被告赵XX的法定监护人赵X和姚X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